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06号),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公司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讨论和深入分析。现就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主要营业业务-控制阀实现营业收入4.11亿元,同比增长32.7%,毛利率36.24%,同比增加3.11%。公司控制阀销量1.37万台,同比增长3.16%。请你公司:
(1)结合控制阀销售单价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控制阀销量和出售的收益增长的匹配性;
由上表可见,公司2019年度控制阀出售的收益增长32.70%。其中,控制阀销售量增长3.16%,平均销售单价增长28.64%。出售的收益增长幅度大于销售量增长是由于公司实际生产的控制阀是为客户具体有必要进行定制化设计的非标产品,具有“一单一议”的特点,不一样的规格、不相同的型号的控制阀售价自千元至百万余元不等。2019年公司供给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阀门规格及技术方面的要求较高,因此单价较高,从而使得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超过了销量的增长。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毛利率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的合理性
如上表所示,公司控制阀的销售毛利率处在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的区间范围内。公司2019年毛利率较2018年增加1.09%,同行业可比公司2019年毛利率较2018年均有不同程度增长,公司毛利率增加的趋势与同行业保持一致。
相比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川仪股份业务范围较广,包括仪器仪表、阀门。纽威股份主要业务是通用阀门,业务以出口为主。江苏神通经营业务包括阀门、法兰和节能服务等。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控制阀产品,且是非标定制、小批量。专业化、高技术要求的原因也使得公司的销售毛利相对较高。
随着高规格、高技术要求的控制阀产品销量增加,公司的控制阀产品向更高的产品层级靠拢。2019年公司销售的控制阀产品平均单价、平均成本较上年均有所上升,具体情况如下:
如上表所示,2019年公司控制阀产品平均单价上升28.64%,随着公司控制阀产品制造工艺与制造手段的改进,公司的生产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2019年公司控制阀产品的平均成本上升26.48%,控制阀平均单价增长幅度略高于平均单位成本的增长幅度,在销售价格、料工费成本等共同影响下,2019年公司毛利率较上期增加1.09%。
(1)了解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测试;
(2)报告期内,对公司收入确认相关的销售合同、送货签收单、运输单、销售发票等单据进行检查;
(4)对本期销售收入、毛利率分别与上年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作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异常波动,分析公司产品成本与产量变动的合理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2019年的控制阀销量与销售收入可以匹配。报告期内公司收入确认真实准确,成本结转完整准确,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你公司前五名客户合计销售金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48.47%,较2018年增加十个百分点。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20.12%,较2018年减少七个百分点。请你公司:
(1)说明公司客户及供应商管理、销售及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是否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答复: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客户与供应商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包括《供应商管理作业指导书》,《客户管理作业指导书》,《采购与付款管理内控制度》,《销售与收款管理内控制度》。
公司客户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市场信息调研管理、客户开发管理、客户评估管理、客户维护管理、客户档案管理等。
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供应商开发管理、认证管理、资质审查管理、现场评审管理、供应商档案管理、供应商跟踪评价管理等。
公司采购与付款管理内控制度内容包括: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采购与委外业务管理、采购价格管理、应付账款管理、监督与检查内控等。
公司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风险评估、职责与权限、销售合同与订单管理、销售发货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内控等。
公司生产经营模式的特点决定了采购模式,公司在执行采购时,依据生产计划及BOM清单来组织制订采购计划。公司对采购和委外加工分别制定了《采购控制管理程序》和《委外作业指导书》和其他相关配套制度,对采购和委外加工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均制定了相应的作业指导书等制度与文件,各责任部门严格按照制度文件的要求执行采购管理程序,具体采购模式与流程如下:
(1)由采购部负责组织技术、质量等部门做好供应商的开发、考察、审核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同时,采购部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据此调整《合格供应商名录》。
(2)采购部按照《新物料认证作业指导书》要求对新物料订单进行管理,填写《新物料认证表》,进行申请、验收和记录。
(4)技术部负责制订采购物料技术要求与协议,编制《采购物料分类明细表》,明确采购物资的采购规范。
(5)物流部按照BOM表,结合库存情况进行物料需求分析,编制《请购单》和《委外计划》下达给采购部。
(6)采购部按照《采购作业指导书》和《委外作业指导书》的工作流程,对物流部提供的采购需求进行分析,确认具体的供应商和价格后编制相应的采购订单和委外订单,审批后下达给供应商执行。
(7)采购部联合质量部负责进行订单进程和质量管理,通过订单进程信息管理和现场跟踪等形式进行供应商交期跟踪和质量检查,有效进行供应商交期和质量管控。
(8)供应商按照订单交期约定将货物送至公司库房,由库房进行接收报检,质量部负责按照技术要求与图纸进行验收入库,质量异常物料由采购部负责跟踪处理。
(9)每月采购部业务员负责和供应商进行对账,根据账期进行付款流程审批,由财务部具体安排付款。
由于公司主要产品品种多、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定制化程度高,必须建立快速、高效的市场反应机制才能满足用户的差异化需求。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控制阀解决方案及其服务来维系彼此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在销售模式上采取直销模式,在客户较为集中的区域建立营销导向型区域服务中心,通过提供产品和零部件销售、售后服务支持、信息反馈等综合销售服务模式,建立全新的市场营销格局。公司销售部负责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制定营销计划、落实计划执行、搜集客户及市场信息并对客户建立管理档案。
公司推行以客户为中心的市场营销总体方针,通过优质的产品及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个性化服务来提高客户满意度,以获得订单,并努力通过现有客户带动新客户的开发。
①对于最终用户,公司通过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来提升其满意度,以获取其新订单;
②设计院、工程公司位于智能控制阀供应链的上游,公司加强与设计院、工程公司的技术交流、新产品推介,实时分析下业的发展动向与技术需求,不断研发适合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的新产品,开拓新的市场,挖掘潜在客户;
③公司依托产品、质量、技术的优势,与各大装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奠定基础。
收集市场信息→信息跟踪处理→技术支持→制作标书→商务投标→签订销售合同→研发设计→生产装配→及时供货→对方验收入库→开票收款→售后跟踪
公司产品大多为非标产品,在市场上较难取得相同产品的参考价格,公司产品定价根据工艺技术难度、成本费用估算,最终以合同谈判确定产品价格。
(2)向我部报备前五大客户、前五大供应商名称,并说明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业务资质、业务及人员规模是否与你公司销售或采购规模相匹配;
公司对前五大客户进行了工商信息查询,查询到的经营范围、人员规模等如下所示:
公司对前五名供应商进行了工商信息查询,查询到的经营范围、人员规模等如下所示:
公司对前五名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与采购均有真实的业务背景,具有完整的实物流单据、合同文本与资金往来凭证,经工商信息查询,相关销售与采购也与其经营范围和业务类型相匹配,与其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
(1)说明报告期对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函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函证对象、函证金额、回函情况、是否采取替代测试等;
公司收入确认方法为:在同一合同项下的所有产品全部交付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由于公司应收账款确认时点与客户单位应付账款确认时点存在差异,导致应收账款回函不符。会计师已针对回函不符情况,执行替代程序,获取公司编制的往来余额调节表及相应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回签单、收款单据等资料,调节后核对一致。
(2)说明对销售与收入循环、采购与成本循环执行的内部控制测试的具体情况;
(1)通过访谈相关人员、查看公司销售管理制度的方式,了解和评价公司管理层对销售流程中的内部控制的设计的有效性;
(2)实施了穿行测试,测试程序包括询问、观察、检查等,以了解评价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以及确定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将客户信用管理、销售合同/订单管理、销售发货、开票与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管理作为关键控制点,执行了控制测试以评价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通过访谈相关人员、查看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方式,了解和评价公司管理层对采购流程中的内部控制的设计的有效性;
(2)实施了穿行测试,测试程序包括询问、观察、检查等,以了解评价相关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以及确定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将请购审批、采购合同/订单管理、验收入库、应付/预付款管理作为关键控制点,执行了控制测试以评价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销售、采购真实可靠,往来交易额、余额核算准确;对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函证均已回函,对回函不符的均已执行替代程序,未见异常。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采购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设计合理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3、报告期内,你公司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交易金额16,120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截至目前的合同执行情况,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答复: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交易金额16,120万元的控制阀销售合同。详见巨潮资讯网()《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
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与恒逸石化及其子公司有着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公司中标项目系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万吨PTA工程”项目,该项目预计总投资67.31亿元人民币,项目位于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PTA生产装置2套,建成后将具备年产PTA600万吨的生产能力。(恒逸石化公告编号2019-115公告)。
合同签订后,公司已按合同约定预收货款3,224万元,同时合同项下全部产品已按计划进行排产。截止2020年4月30日,该合同项下30%以上的产品已完工入库待发,目前该项合同正按约定执行。
4、报告期内,你公司年产1万套高性能智能控制阀项目2019年实现的效益为-464.13万元,主要系配套供电系统延迟等原因使得项目的产能释放和效益释放滞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显示,该项目建设周期18个月,每年可新增销售收入31,276万元,净利润5,938万元。请你公司:
(1)结合该项目实际投产情况,补充说明该项目实际建设与你公司前期公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答复:公司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对“公司年产1万套高性能智能控制阀项目”披露的建设期为预计18个月。公司于2017年6月首发上市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取得募集资金后积极开展年产1万套高性能智能控制阀项目的建设,该项目已于2019年初基本完成主体工程的建设和主要设备采购并实现单炉试生产,项目建设总体符合招股书披露的建设规划。
该项目于2019年初实现单炉试生产,持续进行多炉设备调试及试运营,结合项目试运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产能全面扩充的发展规划要求,公司相应优化升级供电系统等配套设施,管理层预计可于2019年底实现多炉生产,并于公司2018年及2019年公告的各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列示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项目实际投产情况为公司于2019年底开始如预期实现小规模批量投产,项目实际建设与前期公告不存在重大差异。
(2)补充说明配套供电系统延迟的原因,结合最近一期高性能智能控制阀项目收益情况,补充说明高性能智能控制阀项目实际收益与你公司前期公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答复:年产1万套高性能智能控制阀项目配套供电系统延迟的主要原因为,公司根据项目试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结合后续产能扩充等发展规划要求,对已建成的厂房等基础设施配套供电系统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升级,使得相关配套供电系统建设出现延迟,项目达产规模及效益产出存在一定滞后。
公司于过往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报告、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报告等公告中披露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该前述期间实现的效益为0;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19年12月,本年度实现的效益为-464.13万元,公司最近一期未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前期公告中均如实披露未实现效益的情况,项目实际收益与前期公告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项目达产后,将新增年产1万套高性能智能控制阀的生产能力,每年可新增净利润5,938万元,公司将积极推进该项目的全面达产,并根据项目实际效益实现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答复:如上所述,公司年产1万套高性能智能控制阀项目实际建设与前期公告不存在重大差异,该项目实际收益与公司前期公告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因此无需发布相关专项公告。公司已于各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报告期效益实现情况及是否达到预计收益等情况,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前期募投项目相关公告,并对审计机构及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对募投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年产1万套高性能智能控制阀项目相关建设及实际收益情况与前期公告不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报告期内,你公司在建工程-年产1万套高性能智能控制阀建设项目期初余额2,403万元,本期增加8,255万元,转入固定资产2,214万元,期末余额8,444万元。请你公司结合性能智能控制阀项目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情况、报告期末实际完工情况、是否达到投产条件等,补充说明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时间是否恰当。
年产1万套高性能智能控制阀项目主要包括厂房基建、相关设备及其安装工程。2019年该项目实现收入609.05万元,系已转固的厂房和设备已陆续进入投产状态,形成了部分控制阀产能,开始小批量试投产。
1-2#车间附属工程系2019年优化厂房二层扩建项目,及其附属设备基础的安装工程,厂房主体及一层部分已于2018年末结转至固定资产。配电工程主要系35KV外线工程,受厂房二层扩建的影响,待重新改进升级。因此,截至2019年末,1-2#车间附属工程和配电工程尚未建设完毕,不具备转固条件。
公司2018年机器设备购置较少,年产1万套高性能智能控制阀项目主要设备系公司在2019年采购。受项目推进程度密切相关的厂房建设、配电工程及其他配套设施尚未完工的影响,部分资产尚未安装调试,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不具备转固条件。至2020年5月,公司已根据相关机器设备实际情况,相应结转至固定资产核算。
如上述,公司严格按照在建工程的核算要求,根据资产的实际可使用状态结转固定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1)对报告期内新增的大额工程,检查与其相关的采购及其安装合同、增值税发票、工程进度和验收记录等支持性文件;
(3)对工程项目实施现场勘查,获取外部监理单位的工程形象进度,与账面进度情况进行对比;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期末在建工程未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结转固定资产的时间恰当。
6、报告期内,你公司资产处置收益1,597万元,2018年为795万元,主要是厂房拆迁处置收益。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为527万,2018年为2,276万。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资产处置的背景情况,具体会计处理,相关处置是否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你公司是否存在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报告的情形。
因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南丰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公司有两处厂房需纳入拆迁范围,2018年7月,公司与相关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两栋厂房应分别于2018年10月底、2019年3月底前搬迁完毕。按照协议要求,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和2019年对两栋厂房进行搬清并予以交付。
注:2018年,公司对A区18号厂房进行处置并按相关规定计提了税费。2019年5月,整体拆迁完成后,公司根据当地拆迁补偿政策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拆迁厂房土地增值税免税申请,并于当月获批公司于2019年冲回A区18号厂房2018年已计提的土地增值税等508.65万元。
公司2018年8月14号公告,A区18号地块预计收益为700-850万,其2018年实际处置收益为795.68万元,与前期公告预计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根据征收协议,征收方应于签订协议后预付50%款项,余款待搬清交地让房后一次性付清。公司2018年收到18号厂房款项1,527.29万,42号厂房50%预付款746.58万,计2,273.87万元,2019年收到42号厂房余款746.57万元,合计3,020.44万元。各期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情况如下:
具体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相关非流动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条件,2018年已按账面净值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在厂房搬清交付完成后,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实际补偿金额与持有待售资产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入账金额。
关于厂房拆迁补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18年8月14日及15日在相关消息确定时已经做了公告,公告号分别为:2018-073与2018-074,不存在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报告情形。
年审会计师检查了相关厂房拆迁补偿协议、第三方资产评估报告、银行回单等原始资料,并对拆迁资产进行了现场勘查,观察及了解其拆除进度。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上述资产处置具有合理性,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已就厂房拆迁补偿交易事项发布临时报告,不存在以定期报告替代临时报告情形。
7、2018年、2019年,你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分别为1.69亿元、1.26亿元,请你公司结合2018年、2019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新增情况,补充说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报告期内新增情况与现金支付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具体情况如下:
年审会计师对公司报告期内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流量的计算过程及逻辑关系进行复核,将相关数据与公司账面记录、财务报表进行比对,核对相关数据是否准确、与相关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是否相符、与公司实际业务情况是否一致。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与现金支付金额匹配。
8、报告期末,你公司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5,362万元,请你公司向我部报备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名称,结合你公司信用政策、客户信用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补充说明长账龄应收账款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普遍采取的销售结算方式如下:第一阶段,销售合同生效后客户预付部分货款,通常占合同总金额的10%至30%;第二阶段,设备到货、公司开票后客户立刻或在短期内支付到货款,通常占30%-60%;第三阶段,客户根据自己的工程建设进度与生产安排,将公司设备与整个生产线共同调试合格后再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剩余货款;第四阶段,质保期满产品无质量问题,客户支付产品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通常为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质保金比例通常为合同总价的5%至15%。
上述销售结算模式下的付款方式,本身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同时,随着客户固定资产项目安装调试放缓导致的公司安装调试款和质保金回收放慢,进一步造成了公司出现长账龄应收账款。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主要是尚未到期的质保金,款项逾期情况如上表所示。逾期未收回款项主要是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公司安排专人催收,并在2019年依然在持续回款。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按照即定政策计提了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为135.42万元,计提充分。
对于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中的组合2,公司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根据以前年度按账龄划分的各段应收款项实际损失率作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账龄段应收款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公司应收账款已按照上述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末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款项5,362万元,计提坏账准备金额为1,141.69万元,计提充分。
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质量较高。截至2020年4月30日止,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已收回7,002.08万元,占报告期末应收账款的31.46%。
(1)了解和评价公司对销售和收款流程中对客户信用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4)检查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获取对应的销售合同,了解客户未回款原因,检查客户经营状态,确认款项是否逾期以及是否存在坏账风险;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的长账龄应收账款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对应的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9、报告期末,公司存货-发出商品账面余额4,009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18.92%,占报告期内营业收入8.41%,请你公司: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发出商品情况,销售合同发货约定条款等,补充说明公司存货-发出商品账面余额占比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如上表所示,公司将同一合同项下的所有产品全部交付并取得客户签收回执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该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为谨慎。但该收入确认方法因较同行业公司更为靠后,因此使得公司需将尚未全部发货结束的合同项下客户已签收商品全部作为发出商品核算,因此公司发出商品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高。
(2)结合存货-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情况,补充说明你公司关于销售收入期末截止性测试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形;
公司报告期末发出商品4,009万元,已全部发货并取得客户签收单据。截至2020年4月30日止,账面已结转收入的发出商品金额为3,267.97万元,占报告期末发出商品的81.52%。公司严格按照销售流程管理制度执行,期后发出商品正常结转收入,不存在收入跨期情形。
(1)获取并编制发出商品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检查与发出商品有关的合同和协议、出库单、运输单、送货验收清单等资料,确认期末发出商品余额与合同发货情况是否一致;
(3)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发出商品结转的计价方法,并抽取主要发出商品,进行计价测试,检查其计价金额是否准确;
(6)检查期末发出商品期后结转收入情况,检查期后发出商品结转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存货-发出商品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高的情况与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相匹配,具有合理性。公司严格按照销售流程管理制度执行,期后发出商品正常结转收入,不存在收入跨期情形。
10、报告期内,你公司销售费-业务招待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分别为1,212万元、819万元、339万元,同比分别增长105%、50%、70%。你公司研发费用-职工薪酬642万,同比减少24%,而你公司研发人员较去年增加3人。你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分别为2,621万元、1,413万元、248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
答复: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一业务招待费、销售服务费占总销售费用的两期对比情况如下:
2019年度公司上述费用占费用总额比例有所增长,主要系公司收入规模增长,为拓展销售业务,短期投入较大,导致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总额随之增长。其中销售服务费主要包括售后服务维修费用、招标服务标书费用、售后第三方现场吊装、整理等费用。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收入增长,销售服务费用也有所增加,符合公司费用实际情况。
销售费用一业务招待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用一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两期对比情况如下:
由上表可见,同行业可比公司2019年相关费用指标较2018年均有不同程度增长,公司相关费用指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保持一致。
从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看,公司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两期均高于行业平均,这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规模与同行业公司相比较小所致。公司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两期均低于行业平均。从结构上看,其中业务招待费、销售服务费高于行业平均,主要系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47,661.38万元,较上期增长26.74%,随着公司收入规模的不断增长,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和销售服务费等销售相关的费用也上升较快。同时为将来新增的产能所需开辟新的市场,公司加大销售力度,在更多的销售人员、更大的销售资源投入下,2019年底公司在手订单达到2.86亿元,争取到了可以在未来形成订单的大型战略性客户。报告期内,公司的市场拓展有针对性地提高客户多元化,降低对主要客户的依赖性,对公司销售费用增长也有一定的影响。公司管理费用中招待费呈上升趋势,主要系随着公司品牌效应得到提升,公司销售规模和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管理成本上升。因此,2019年业务招待费和销售服务费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2)在研发人员增加的情形下,研发费用-职工薪酬同比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研发费用-职工薪酬的核算较为严格,仅将各期间专职从事研发具体项目人员的薪酬计入研发费用。2018年12月,公司研发项目一P系列单座调节阀项目结束,新的研发项目一R1系列高频程控球阀研发项目自2019年7月立项后实施,公司将2019年1-6月未专职从事研发项目的人员薪酬,归集在管理费用一职工薪酬核算,未计入研发费用,从而导致研发费用-职工薪酬同比减少,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核算的要求。
公司产品较为高端,对员工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因此人均薪酬较无锡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更高。
1)检查报告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销售服务费相关单据,包括报销单、发票及相关合同等;
2)检查公司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和研发人员工资表,评价各研发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和费用归集的合理性;
3)查询第三方机构公布的当地居民收入数据,与公司人均薪酬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合理;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2019年公司相关费用增长属于正常情况,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研发费用-职工薪酬同比减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当期员工平均薪酬高于当地职工平均薪酬的对比,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11、报告期内,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丹股份”)因合同纠纷为由对你公司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977.65万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该诉讼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你公司对外披露的起诉原因与正丹股份对外披露的内容是否一致,你公司前期披露内容是不是真的存在需要补充更正的情形。
答复:正丹股份于2019年5月24日将智能自控起诉至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理已启动鉴定程序,正丹股份和本公司均提出了鉴定请求,鉴定范围有差异,鉴定程序尚在处理过程中。
本公司对外披露的起诉原因与正丹股份对外披露的起诉原因内容一致,起诉原因为合同违约。
对于此次涉诉事项的相关情况,公司分别在2019年5月30日和2019年8月27日披露了《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同时公司在《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涉诉事项也做了相关提示说明。鉴于公司已经及时披露了此次涉诉事项相关情况,且对外披露起诉原因与正丹股份对外披露起诉原因内容一致,因此公司前期披露内容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的情形。
根据智能自控提供的涉诉事项的相关材料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巨潮资讯网等公开渠道核查相关披露公告,正丹股份于2019年5月24日将智能自控起诉至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理已启动鉴定程序,正丹股份和智能自控均提出了鉴定请求,鉴定范围有差异,鉴定程序尚在处理过程中。
根据智能自控提供的涉诉事项的相关材料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巨潮资讯网等公开渠道核查相关披露公告,智能自控对外披露的起诉原因与正丹股份对外披露的起诉原因内容一致,起诉原因为合同违约。原告正丹股份认为被告智能自控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要求退货并赔偿相关损失遭拒,故而提起诉讼。被告智能自控认为公司生产的产品历来严格遵守行业标准,对于本次合同纠纷事项,不存在违约情形,双方对合同是否违约存在争议。
根据智能自控提供的涉诉事项的相关材料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巨潮资讯网等公开渠道核查相关披露公告,对于此次涉诉事项的相关情况,智能自控分别在2019年5月30日和2019年8月27日披露了《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同时智能自控在《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涉诉事项也做了相关提示说明。鉴于智能自控已经及时披露了此次涉诉事项相关情况,且对外披露起诉原因与正丹股份对外披露起诉原因内容一致,因此公司前期披露内容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的情形,关于此次涉诉事项披露详细情况如下:
1)原告正丹股份于2019年5月28日通过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主要信息如下:“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自控”)。近日公司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9)苏 1191 民初 1797 号),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公告中还说明,原告正丹股份认为被告智能自控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要求退货并赔偿相关损失遭拒,故而提起诉讼。
2)被告智能自控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主要信息如下:“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近日获悉,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丹股份”;证券代码:300641)向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本公司提起诉讼(正丹股份公告编号:2019-032)。目前该案件已获立案受理。”公告中还说明,被告智能自控认为公司生产的产品历来严格遵守行业标准,对于本次合同纠纷事项,不存在违约情形。
3)被告智能自控于2019年8月27日通过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3),主要信息如下:“2019年6月1日及6月3日,正丹股份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在接到这一信息后,公司第一时间与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联系,委托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开具了保函,并于6月10日与6月27日解除了资产保全,公司生产经营等未受任何影响。 2019年7月24日上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次开庭属于质证阶段,第二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4)此外,被告智能自控在公司《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无锡智能自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涉诉事项做了相关提示说明;原告正丹股份在公司《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涉诉事项也做了相关提示说明,经比对核查,双方对于此次涉诉事项披露的基本信息一致,不存互相矛盾或者存在冲突的地方。
综上,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智能自控对于本次涉诉事项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有关信息,公司披露的起诉原因与正丹股份披露的起诉原因内容一致,公司前期披露内容不存在需要补充更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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