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2日,河南省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河南开高阀门有限公司的处罚信息汴市监自贸处字〔2023〕4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定种类设备制造);阀门和旋塞销售;阀门和旋塞研发;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 9月19日,我局接河南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办件,反映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宣称“企业具有一批国内专门干阀门及材料研究的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最先进的检测设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22年10月10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05年起开始从事普通阀门等产品的制造,2020年7月,为扩大影响和推销商品,当事人委托开封市开发区息壤电脑商行设计制作其官方网站,由当事人提供相关图文资料,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含有“企业具有一批国内专门干阀门及材料研究的高级技术人员,以及最先进的检测设备”的广告内容。当事人向开封市开发区息壤电脑商行支付了2600元网站设计费用。至案发,当事人已主动将该广告内容删除。后经查询有关专业网站,其官方网站访问量为0。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及委托人受托接受调查的事实;
3、从当事人官网下载打印的网站截图共3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4、开封市开发区息壤电脑商行提供的发票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委托开封市开发区息壤电脑商行设计制作官方网站的事实;
6、开封市开发区息壤电脑商行提供的证明文件1份及当事人官网后台访问量截图打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的官网访问量为0。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曾因新冠疫情无法配合我局调查的事实。
以上搜集的证据材料,均履行了由举证人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023年2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汴市监自贸听[202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应当对当事人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是经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开展经营活动。其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虽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由于当事人主动删除违法广告用语,消除了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1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关于印发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中的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减轻处罚事项清单4号:“广告主在其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自有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点击率或阅读量较低,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2.主动改正;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综合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其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封市建设银行(开户行: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户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022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