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现予公布。
2024年 2月 29日,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某老火锅有限公司商业贿赂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2日,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渝中区公安分局民警到重庆某老火锅有限公司经营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主要经营业态为火锅。现场在当事人收银台发现有记录的纸质账本,按照桌号、人数、姓名、金额、二类支出等信息进行记录。检查同时发现,当事人收银台有两部手机,现场询问当事人,两部手机为公司配发专门用于出租车司机拉客到店接待和消费返点使用。经查,当事人主要是通过建立微信群名为“XXVIP群”与出租车司机联系拉客事宜,然后将顾客消费金额按照特殊的比例利用微信返给出租车司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 年6月16日,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线索称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存在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对其开发的楼盘进行促销活动,凡在指定时间内购买楼盘的购房者即赠送价值15万元的车位抵用券一张。2022年6月,该楼盘车位开始预售,当事人才将车位实际销售价格18-23万不等对购房者公布,并要求在使用车位抵用券后补齐3-8万的差价。当事人在进行有奖销售房屋时,只告知车位优惠券不找补,未告知车位实际价格、需要补交的差价金额等重要信息。当事人进行有奖销售的信息不明确,最终影响兑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某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6.66万元,并处罚款10.8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5日,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遂对当事人的医疗收费情况做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共有“骨髓有核细胞计数”费、“尿沉淀镜检”费等10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高于《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渝价规〔2008〕14号、渝价规〔2017〕4号等文件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共计违规多收取费用96.6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潼南区某医院使用未经注册的数字化医用×射线摄影系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5万元、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并对×射线摄影系统的生产企业四川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潼南区某医院从四川某公司购买高频高压发生器和×射线管组件,用于替换其使用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数字化医用×射线摄影系统的部分组件,参数发生了明显变化,但未变更注册手续便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违法期间共向患者收取费用1.2495万元。潼南区某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所指“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另查明,四川某公司生产的前述高频高压发生器和×射线管组件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但未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潼南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与四川省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充分的发挥川渝协同办案机制作用,积极推动案件的办理。在处罚幅度上采用《川渝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确保川渝两地处罚幅度的一致性。同时,此案件的办理实现了潼南局自机构改革以来查办全链条医疗器械违法案件“零”的突破。
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庆市某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检测验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2024年3月25日,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市某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气瓶进行检测验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8日,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移送的线索开展调查。经查,贵州利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需求,向重庆颂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液化石油气。2023年4月至6月,重庆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气瓶在四川广安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后,分批次销售给贵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涉案的气瓶为“气液双相”气瓶,瓶阀出气口的连接型式和尺寸未进行区分,不符合新的《液化石油气瓶阀》标准,部分气瓶未经定期检验,其中编号为001032、050565、050876、004075的气瓶于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期间,一直存放在贵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7月11日,当事人在未接收到上述4个气瓶的情形下,编造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表,出具了虚假的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编号:202307037号),报告数据显示:经我机构实施定期检验(安全评定),气瓶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5日,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恒修建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已实施强制措施的“强力瓷砖胶”产品24吨、袋子19000个,没收违法所得2976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9日,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标权利人的投诉,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的成品区堆放有由当事人生产待售的“强力瓷砖胶”产品24吨,规格型号为25千克/袋,共计960袋,以及印有未使用的“强力瓷砖胶型”产品包装袋19000个。经商标权利人法务现场对产品进行逐一鉴定,鉴定结论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强力瓷砖胶”产品以及未使用的“强力瓷砖胶”产品包装袋,系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的“”图形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第10842980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一案
2024年1月25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和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局移交的案源线索:位于江北区辖区铁山坪街道港城南路22号的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资质认定向重庆璧山区某医院出具无CMA专用章的检测报告,并将报告数据上传到重庆市污染源监测数据发布平台上。经查,当事人明知自己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擅自向重庆璧山区某医院出具53份水质检测报告单,并把其中26份报告单上的数据上传到“重庆市污染源检测数据发布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属于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港城污水厂厂长秦某在编写重庆璧山区某医院水质检测报告单时,伪造使用本该是单位内部使用的“重庆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实验室检验检测通用章”检验检测专用章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两项违法行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浙江某阀门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阀门案
2023年12月7日,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浙江某阀门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阀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2万元;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4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向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浙江某阀门有限公司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明知未取得商标权利人上海良工阀门公司授权使用“良工”图形商标的情况下,为达到重庆某标准件有限公司对产品需要贴知名度较高商标的要求,在重庆某标准件有限公司的默许下,擅自印刷、雕刻含有上海良工阀门公司厂名、厂址、图形商标的合格证、铭牌,并将其使用在自己生产的阀门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同时,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重庆某标准件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阀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的调解下,当事人及重庆某标准件有限公司共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10万元。
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赵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12月20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赵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法案件移送至大渡口区公安分局处理。2024年3月15日,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当事人移送至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2023年10月31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发现某维修店低价销售“OPAICN”燃气灶,无法提供3C认证证明。经检测,该燃气灶热负荷和干烟气中CO浓度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其供应商赵某冒充燃气公司维修人员在偏远乡镇和农村地区,以家电下乡、政策补贴为幌子诱导村民购买指定品牌产品。2023年12月28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广东、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于三地进行同步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21人,捣毁了生产、储存、销售窝点11处,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因涉案金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移送公安处理。
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一致性不符合规定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案
2024年3月22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一致性不符合规定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五羊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2辆,没收违法所得5662元,并处罚款2.3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8日,永川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五羊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规格型号:WY1000DZK-5B;WY1500DZH-4C)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两种规格五羊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防盗装置检验结果不符合GB17353-2014标准,该样车不合格。核查中发现上述两种规格产品一致性不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参数》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6月24日、2023年8月23日,当事人先后从徐州某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购进5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型号:WY1500DZH-4C)和3辆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型号:WY1000DZK-5B),购进后当事人即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