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提高销量而销售无熄火保护设施的燃气灶具违法了!

时间: 2024-05-01 11:45:56 |   作者: 普通阀门

  熄火保护设施是燃气灶一定要符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然而陈某某却为了更好的提高销量而忽视安全风险隐患,生产不含配置熄火保护设施的燃气灶并对外销售,金额达十七万余元。日前,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牛姓男子(另案处理)从他人处辗转联系到了在浙江开设燃气灶台工厂的被告人陈某某。牛某某告诉陈某某,客户觉得有熄保装置的燃气灶打火不方便,并向其询问是否能生产不带熄保燃气灶。之后的一段时间里,陈某某为满足其所谓的客户的真实需求,大量生产不含熄火保护设施的多种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并销售给牛某某,金额共计人民币十七万余元。

  我知道生产燃气灶必须配置有熄火保护设施,因为熄保装置要钱,客户要不带熄保装置的,这样就比较便宜。”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交代。但是,陈某某只顾销量不顾安全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法律的红线,他终究要为自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付出代价。

  时间来到2022年7月,嘉定区市场监督局执法检查时,发现牛某某经营的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燃气灶,遂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陈某某在浙江开设一燃气灶台工厂,大量生产不含熄火保护设施的伪劣燃气灶并对外销售,遂案发。

  检察官和记者说,是因为使用无熄火保护设施的燃气灶具,灶具会在非正常熄火(水溢浇灭、风吹灭等)后出现燃气继续泄漏的情况,如果没有被及时有效地发现,燃气就会充满整个房间,遇到明火极易引发爆燃事故。

  具备自动熄火保护设施的燃气灶具,即便火被风吹灭、汤汁浇灭等情况,也会自动关闭阀门,切断气源,非常安全。所以,给燃气灶安装熄火保护设施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十七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消费者在选购安装燃气灶具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