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德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2017年9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郝某在沛县XX街道XX小区商住混合楼一楼门面房,其经营的“重庆巴王府”火锅店内,在未核实确认店内餐饮区用气阀门是否关闭的情况下,指示被告人李某打开燃气总阀用于中午厨房做饭,李某在未弄清店内阀门作用及餐饮区阀门是否完全关闭的情况打开燃气总阀,后郝某、李某均忘记关闭燃气总阀,导致餐饮区燃气泄露。且郝某在经营该火锅店期间也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燃气设施操作人员,也存在装修擅自改装、拆除餐饮燃气灶具等情形。次日13时许,郝某在店内和胡金平、胡玉峰、胡立亮三人吃饭期间,胡玉峰点烟,引发泄露的燃气爆燃,当场造成郝某、胡金平、胡立亮、胡玉锋烧伤,店外过路群众轻微划伤,路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法医鉴定,郝某的损伤所致程度属重伤二级,胡金平的损伤所致程度属重伤一级,胡立亮的损伤所致程度属重伤二级,胡玉锋的损伤所致程度属重伤一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李某因过失造成经营场所燃气爆炸,造成多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李某有期徒刑3-5年。
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2、被告人郝某的犯罪属于过失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主观恶性;3、被告人郝某仅是作为饭店的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建立安全管理的制度,是李某打开燃气总阀门忘记关闭的不作为的行为导致的过失爆炸后果,郝某应当比李某量刑轻;4、被告人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悔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郝某在事故发生时,尽自己最大努力帮助受害人缴纳医药费,同时郝某因爆炸事故,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仍需要治疗。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2、被告人李某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是跟随郝某从事厨房配菜工作,对火锅店的煤气开关并不在其工作范围,是被告人郝某临时指示将煤气打开进行做饭,吃完饭郝某没有指示将煤气阀门关闭就离开火锅店,郝某指示将阀门打开,是上位的管理人,有义务关闭或者指示员工关闭阀门,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3、本案爆炸事故存在多个问题导致的,当时在店内的证人均能证实并没有一点气味,证明港华燃气公司提供的燃气并没有添加臭,存在工作失职,因此港华燃气公司也是造成爆炸的原因之一,其危害结果不能全部由被告人承担;3、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2017年5月份,被告人郝某在沛县大屯街道安冉花园小区商住混合楼一楼门面房经营的“重庆巴王府”火锅店停业后重新装修准备营业,该火锅店面积约390平方米,分客人餐饮区和后场区两个区域。火锅店使用管道天然气作为燃料,由沛县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天然气,天然气从火锅店室外计量后由管道通至火锅店内,在店内经过阀门分为两路,一路通往后场厨房,另一路经过35个分路阀门通往餐饮区火锅用气点。2017年9月16日上午,该火锅店装修基本完毕(火锅灶具未安装、窗帘未安装),被告人郝某作为火锅店的实际经营人,在未核实店内餐饮区用气阀门是否关闭的情况下,11时30分许,被告人郝某指示被告人李某打开燃气总阀门供气用于中午厨房做饭,被告人李某在未弄清店内阀门作用及餐饮区阀门是否完全关闭情况下,将通往厨房和餐饮区的两处燃气管道总阀门打开。当日中午,厨师吕士魏使用厨房灶具做午饭。后被告人郝某、李某因疏忽大意均忘记关闭燃气总阀门,导致餐饮区燃气一直泄露,之前被告人郝某在经营该火锅店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燃气设施操作人员,现装修期间存在擅自改装、拆除餐饮燃气灶具等情形。直至次日事发时,该两处阀门始终处于开启状态。次日13时许,被告人郝某在店内与胡金平、胡玉峰、胡立亮三人在餐饮区吃饭,因胡玉峰点烟,引发泄露的天燃气爆燃,当场造成郝某、胡金平、胡立亮、胡玉锋大面积烧伤,店外过路群众轻微划伤,路边车辆等财物不同程度受损。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郝某、胡立亮二度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已达30%、未达70%,三度烧烫伤面积体表面积已达10%、未达30%,其损伤所致程度属重伤二级;胡玉锋三度烧烫伤面积体表面积已达30%,其损伤所致程度属重伤一级;胡金平深二度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已达70%,三度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已达30%,其损伤所致程度属重伤一级。
另查明,沛县应急管理局出具沛县“重庆巴王府”火锅店“9.17”燃气爆燃事件调查报告:三、原因认定:(一)沛县“重庆某王府”火锅店1、火锅店经营人郝某在未核实确认火锅店餐饮区用气阀门是否处于完整关闭情节下,指示原店员李某打开火锅店内用气气总阀门,导致燃气泄露,遇见明火发生爆燃,是造成该事件的直接原因。2、李某在未弄清火锅店内阀门作用及餐饮区阀门是否处于完整关闭的情况下,贸然打开店内用气总阀门,致使燃气泄露,遇见明火发生爆燃,也是这次事件的直接原因之一。3、火锅店装修前经营期间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燃气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装修期间擅自改装、拆除餐饮区燃气灶具,是造成事件间接原因。(二)沛县港华有限公司1、沛县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在对重庆巴王府火锅店多次检查中未发现其存在擅自安装改装燃气设施、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用气安全风险隐患,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2、沛县港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用气合同约定,督促用户对检查中发现的该店存在的厨房内管道与猛火灶距离太近,27台三类灶具均为地埋铝管线等隐患予以整改。四、责任认定:1、沛县“重庆巴王府”火锅店对此次事件发生负有全部责任。由于此次事件是发生在非生产经营活动中,调查组同意并支持沛县公安机关将此次事件定性为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的决定;2、沛县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燃气用户签署协议后,未完全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协议赋予的权利。建议由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燃气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对沛县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予以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接报警记录摘抄,被告人郝某、李某户籍证明及照片,沛公(刑)勘[2017]67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照片,沛公物鉴(临床)字[2018]142号、144号、161号、1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所致程度鉴定意见及住院病案,沛县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年度商业、单位安全检查记录表,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听资料,沛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沛县“重庆巴王府”火锅店9.17燃气爆燃事件技术分析报告,沛县“重庆巴王府”火锅店9.17燃气爆燃事件调查报告,证人王某、张某甲、高某、武某、郝某、胡某、张某乙、张某丙、邢某、林某、魏某、赵某、张某丁、吕某、孙某、朱某、江某的证言,被告人郝某、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李某有期徒刑3-5年的量刑意见,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是跟随郝某从事厨房配菜工作,开关火锅店煤气并不在其工作范围,是被告人郝某临时指示将煤气打开进行做饭,吃完饭郝某没有指示将煤气阀门关闭就离开火锅店,郝某指示将阀门打开,是上位的管理人,有义务关闭或者指示员工关闭阀门,李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本案属于多因一果造成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认为因被告人郝某、李某的直接问题造成过失爆炸,致四人重伤的危害后果,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情节较轻的法律规定,但是关于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公诉机关当未提供造成相关财产损失的相关证据,关于被告人郝某、李某的行为是不是满足情节较轻,根据检索程序查询到2013年9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规定,过失爆炸罪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包括,导致死亡一人以上不满三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不满十人的;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重伤四人,可以参照执行该标准,现有证据证明包括被告人郝某在内四人重伤,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可根据情节较轻,对被告人郝某和李某适用刑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郝某、李某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同时,根据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应当适用情节较轻处罚,公诉机关该量刑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郝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李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经营场所燃气爆炸,造成多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李某犯过失爆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李某犯过失爆炸罪,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郝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沛县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出具调查评估意见,表示被告人郝某、李某平时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监管。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郝某、李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郝某、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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